反恐首案|法官指暴動等未被起訴行為 不能斷定被告具傾向參與串謀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23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16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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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今(21日)續於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團。(資料圖片)

「屠龍小隊」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,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,法官今(21日)續於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團。法官指,被告未被起訴行為如暴動,只可以視作本案背景考慮,不能以此判斷被告有犯罪傾向參與串謀。

7名被告為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、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,案件由陪審團審理。

法官張慧玲總結被告李家田的證供指,李於大行動前夕在酒吧消遣,沒有到安全屋。翌日李醒來得知屠龍成員在安全屋而非在示威中被捕,李感到震驚。

法官引述李在屠龍Telegram群組發出的訊息,例如「鍍金落鏡(槍)框」及「啪隻老解」等,李解釋此多為轉話題而說。「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呢」則源自網絡迷因,李稱他不解為何沒有槍械訓練,並非他有所期待。李又指,許多時他沒有閱讀群組訊息,並一度於11月17日身處理大時退出群組,直至同月21日才重新加入。李亦供稱,他不知道隊員為何提及「20KG(公斤)」和「大plan(計劃)」 ,李供稱無法解釋為何當時沒有查問。

控方早前質疑,李加入屠龍後是否只是「行行企企」,法官指如陪審團信納李曾參與擲汽油彈和暴動等沒被起訴的行為,陪審團可視為背景考慮,或可顯示被告勇武,但不能判斷被告有參與殺警計劃的犯罪傾向。

聆訊明(22日)續。

記者:陳曉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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